关于开展“树样板、学样板”活动的通知

2016年12月21日 15:34:10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编辑:王铮铮

  各市、县(市、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更好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根据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量大、面广、类型多、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树样板、学样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6〕70号)和《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浙镇治办〔2016〕20号)等文件精神,通过聚焦资源、加强指导,集中培育树立一批可看、可比、可学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样板,强化交流借鉴和学习推广,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努力为全国小城镇发展提供“浙江样板”。

  二、选树要求

  各市选取样板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有亮点可看。样板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18项任务特别是规划设计引领、卫生乡镇创建、“道乱占”治理、“车乱开”治理、“线乱拉”治理、“低小散”治理等6个专项行动的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成效;

  2.有条件可比。样板具有当地典型的平原水网、山地丘陵、海岛渔乡等地形地貌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在当地具有代表性;

  3.有经验可学。分中心镇、一般镇和独立于城区的街道、乡集镇和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三大类,各市、县(市、区)每一类都要确定1个及以上样板,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活动开展

  1.层层树立样板。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选取确定市级和县级样板,确保可复制、可推广,切实起到典型引路作用。各市推荐列入省级样板的对象,分中心镇、一般镇和独立于城区的街道、乡集镇和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三大类,每一类各1个。

  2.集中培育样板。各地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树样板、学样板”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各类活动。对被确定为样板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领导蹲点帮扶机制、专家对口指导机制、定期组织协调机制,聚焦问题,集中资源,加快样板出成效、出经验。

  3.加强总结推广。各地要积极举办学习观摩会、现场交流会等活动,广泛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学样板活动,加快形成你追我赶、比学赶超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氛围。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根据各地推荐样板的培育情况,择优确定若干省级样板,适时召开现场会加以学习推广。

  4.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积极开展对样板整治成效、典型经验做法的各类宣传活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省级新闻媒体对各地确定的样板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强化示范作用。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市、县(市、区)将样板推荐的情况按附件要求填写,由各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将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树样板、学样板”活动中,请各市、县(市、区)将样板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时报送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董翊明,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9892002,邮箱:1457780324@qq.com,地址:浙江省西湖区文二路28号,邮编310005。

  

  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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