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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获刑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庆元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8年10月31日 16:28:55 来源:浙江在线 

  买下山场,随便砍几棵树赚点钱不碍事的吧?

  这你就错了,庆元作为“中国生态环境第一县”的一份子,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呀,砍伐林木是需要办理釆伐许可证的,不然…后果很严重!

  当庭宣判

  “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5088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1000元。”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诉讼

  10月29日上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庆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诉讼。

  庆元县检察院指控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一处山场)和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蓄积(两处山场)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判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

  经鉴定以及计算,两处山场超出采伐证许可蓄积,共造成滥伐林木蓄积16.0824立方米;一处山场未办理采伐证,造成滥伐林木蓄积为27.5628立方米。综上,吴某某实际造成滥伐林木蓄积合计43.6452立方米。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旁听本案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将纳入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用于修复县域内生态环境。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做好后继跟踪监督工作。

  本案是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庆元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依法办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违法者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其法律监督职能,不仅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主要还对我县潜在的、有类似行为的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和震慑,筑牢司法防线,守护好庆元这片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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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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