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城镇网 > 城镇舆情 正文

细化规定才能堵住恶意欠薪“管涌”

2015年04月09日 08:14:54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惠铭生 编辑: 王铮铮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4月09日 讯 今后,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行为恶意欠薪者将更危险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全省法院正式施行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将入刑。

  恶意欠薪入刑,这不是新鲜事。早在2011年,恶意欠薪就与醉酒驾车同时入刑——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

  反观现实,恶意欠薪与醉酒驾车虽是同时入刑,但法律规定带来的震慑效果大相径庭。醉驾入刑,大多数民众相当敬畏,不敢越雷池一步,近年来酒驾、醉驾事故下降25%。但是,恶意欠薪入刑三年多来,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依然不多,因为恶意欠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无几,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人们可能会问:按理说,醉驾涉及的社会群体点多面广,治理难度更大;而欠薪者总归屈指可数,在理论上是可控的,为什么醉驾入刑效果显著、而欠薪入刑却效果不佳呢?

  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关于醉驾入刑的标准很明确:驾车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值就属于醉驾,操作起来简单明了。反观欠薪入刑,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对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很明晰,执法的弹性空间过大。加上恶意欠薪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导致有些应通过刑法严厉打击的恶意欠薪行为,只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一些恶意欠薪者游离于刑事处罚之外,没有达到欠薪入刑的立法初衷和预期效果。

  如今,广东省高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恶意欠薪入刑这一前提下,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细化,着眼于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对恶意欠薪者进行量刑。其中一类地区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两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如此,恶意欠薪入刑便有了硬杠杠、铁标准。也就是说,欠薪者是否有罪、是否入刑,一切用标准说话,欠薪者、讨薪者和执法者一目了然。这既可以杜绝执法部门推诿扯皮或是徇私枉法,也便于欠薪者迅速在赖账和还钱之间作出选择。

  广东省恶意欠薪入刑标准实施后,其威慑力是可以预测的。在某种意义上,只有细化相关规定,才能堵住恶意欠薪的“管涌”,从而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不再流汗又流泪。

微信分享 关注浙江城镇网微信
  • 2016·美丽浙江——寻找外国人眼中的最美乡村
  • 浙江“百镇梦想”征集活动即日起接受乡镇报名
  • 蚂蚁金服农村普惠金融大事记
  •  
  • 奔跑吧,特色小镇

城市观察

台州特色小镇创建带动实体经济发展

台州特色小镇的最大的特色就是突出制造业特色,创建必须突出制造业的重要性。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主办 电话:0571-85311493 QQ群:106862457 官方邮箱:zjczw2014@163.com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社裙楼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