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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比他大9岁 为爱“裸婚”1月后闪离

2014年12月18日 06:45:03  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记者 黄云峰 编辑: 黄玉环(实习)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12月18日 讯 一场相差9岁的姐弟恋,让他俩一度愿意相守终生,不料结婚1个多月就闪离了。他告她,索讨婚内转账给她的10万元钱。这起案件在平阳县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他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温州中院经二审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杭州相识,他们瞒着父母私定终身

  他叫阿勇(化名),1988年出生,四川人。她叫阿丽(化名),1979年出生,平阳人。结婚前,他们都在杭州打拼,阿勇从事电信销售工作,阿丽在一家商场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在杭州,一个偶然的机会,两人相识并相恋。今年1月13日,热恋中的两人瞒着各自家长去登记结婚了。

  但是,他们婚后摩擦不断。这段姐弟恋婚姻很快走到了尽头。结婚仅过了1个多月,阿勇和阿丽就选择了协议离婚。

  结婚后第3天,他把10万元存进她账户

  婚虽然离了,可阿勇、阿丽两人为了一笔10万元仍牵扯不断。

  原来,在他们结婚后第3天,阿勇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将这几年工作积攒下来的10万元存款,转入阿丽的银行账户内。

  阿勇认为,阿丽现在应该把这10万元还给他。于是,在离婚后,阿勇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阿丽告上平阳法院,要求阿丽返还这笔钱。

  庭审中,阿勇说,这10万元是他的婚前财产,当时因为阿丽不信任他,出于维持婚姻稳定的考虑,他才将钱交给阿丽保管。“现在我们已经离婚了,她不应该继续占有这笔钱,必须把钱还给我。”阿勇说得斩钉截铁。

  她拿出当初短信,他曾说过不要这笔钱

  为了这起官司,阿丽从杭州赶来应诉。法庭上,一听他说的话,她就来气。

  阿丽说:“离婚是他主动提出的,我也是被他逼迫要离的。因为当初结婚是瞒着家人,也没收什么彩礼钱,这10万元是他自愿在结婚后送给我的。”

  为证实自己说的,阿丽向法庭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还有离婚后阿勇发给她的短信和内容抄件。

  离婚协议书上有这么一句话: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各自经手的债务债权各自负责处理。

  阿丽提供的短信也表明,今年4月11日,当时双方已经离婚,阿勇在发给阿丽的短信中说了这些话:“我不要钱”、“我和你结婚后给你10万,我也不打算要了”、“你误工确实因为我,所以我给你的10万我不打算要,你装不知道又何必呢,我又不要了”等。

  阿勇承认,短信确实是他发的。但他说,短信内容不完整,而且短信中称的“放弃10万元”是以夫妻和好为前提,并非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定,这笔钱并非“不当得利”

  这10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

  阿勇诉称,这是阿丽不当得利。阿丽则辩解,是阿勇赠与的。

  今年8月,平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是债务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阿勇称自己将10万元交给阿丽保管,但根据两人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明确“无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并未涉及这10万元的相关处理意见。另外,结合短信内容,阿勇离婚后明确表示放弃该款项。因此,阿丽取得10万元并不算“不当得利”。

  律师告诉你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詹海霞

  夫妻之间

  正常合法钱款往来

  没特别约定不发生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勇对阿丽提供的短信内容辩解称内容不完整,他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比如提供完整的短信内容进行反驳,否则他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将作出有利于阿丽的判决。

  阿勇与阿丽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则上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之间钱款往来,包括赠与,属正常的合法行为,如果双方没有作出特别约定,不会导致债务发生。因此,阿勇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理由不能成立。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需要,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时,夫妻之间可订立借款协议,则可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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