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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平阳农民未满足这些条件不能建房

2017年04月08日 10:08:32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 吕进科

  下个月起,平阳农民自建房将有一系列的新规定约束,作为建房的前置条件。平阳县政府昨下发通知,要求5月1日起,农民自建房在开工前,须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备案手续。

  该通知所说的农民自建房,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城乡个人住房建设工程,包括农房新建、加层以及危房拆扩建。

  根据通知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备案需具备多个条件: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套用通用图集);已确定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有明确双方质量安全权利和义务的建筑施工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现浇板”的基本要求。农民自建房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鼓励选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鼓励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防灾技术。

  对负责施工的工匠,也有严格的要求。通知规定,承接农民自建房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

  此外,建房户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备案手续后才能开工,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通用图)进行施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备案或未按图施工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措施,情况严重的,依法按违章建筑处置。

  农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户作为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房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乡镇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应指导帮助农户组织竣工验收,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

  通知规定,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民自建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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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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