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违章而造成交通事故,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不幸结局……近日,浙江平湖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9月,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该市星华路与振港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与被告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激烈碰撞。将林某紧急送往医院后,戴某又为其垫付了医药费2万余元,但林某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事后,林某的女儿持医药费发票等证据,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0万余元。
经法院判定,被告戴某对死者林某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定引起了不少人的好奇。对此,平湖法院作出了解释:公安交警部门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明,死者林某在事故发生时,不仅闯了红灯,且为边接听电话边驾驶、超速驶过事发路段,最终给自己酿成大祸,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林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被告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上,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谨慎驾驶,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遵守交通信号灯及交通警察的指挥,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近年来,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越来越多。”承办法官表示,上述行政规章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确定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的主要依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定要认真遵守上述规定,从而确保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