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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让老房子“活”起来

出台古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9日 09:37:12 来源:杭州网作者:通讯员 岑昱 驻桐庐记者 陶元编辑:袁波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10月19日 讯 来过桐庐的人无不对江南镇深澳、荻浦,凤川镇翙岗村等的古建筑完好保存赞不绝口。这得益于桐庐县一直以来对古建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重视。日前,该县修订出台《桐庐县古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桐庐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让古建筑和历史建筑更好地流传下去。

  《办法》明确古建筑是指桐庐县建于1912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桐庐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筑物。包括桐庐县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桐庐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桐庐县财政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公有古建筑和历史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获得收益,社会各界捐赠和其他依法筹措的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办法》明确可用于保护工程的方案编制、评审、造价编制、工程代理、招投标交易、维修、周边环境整治、消防、安防、白蚁防治、保护档案等费用。

  《办法》指出,对古建筑和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重点保护类的古建筑修缮保护维修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一般保护类的历史建筑维修分两年申报,每年项目数控制在20幢以内,按审核后工程量实际造价的50%实行资金补助。每幢历史建筑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同一建筑不重复补助。据统计,今年以来,该县已拨付资金300万元。

  《办法》最后明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并强调严肃财经纪律,要求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

  据悉,该县境内现有历史建筑1400余幢(普查重点记录979处),其中,明清祠堂类建筑108幢,民国祠堂类建筑20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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