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1月05日 讯 近日,平阳人李先生又惊又喜。惊的是,他午夜时分喝了酒,一觉睡醒却仍被检查出“醉驾”,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喜的是,他的案子近日在平阳法院审结,虽构罪,但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10月29日午夜,李先生和好友在平阳县水头镇的一家大排挡吃夜宵,席间不知不觉喝下10瓶百威啤酒。李先生交代,他知道喝了酒不能开车,因此住进了附近的一家宾馆,睡上一觉。一觉醒来,已经是次日早上9点,李先生想着酒劲散得差不多,便驾车离开了。
当天途中正巧碰上了交警设卡查酒驾,李先生摇下车窗,配合酒精测试。令李先生难以置信的是,他一吹,设备上的数值飙升,显示他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我是喝酒了,但都过了一晚上,怎么也算醉驾?”李先生备感冤枉,他要求重新检测。但尽管换了一台测试设备,测试结果仍是一样。
因此,李先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办法官提醒,不少人存在误区,以为当晚酒喝多了,睡一觉就没事,其实构成酒驾与何时喝酒无关,只与驾车时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有关。因酒精在不同体质的人体内代谢速度不同,驾驶员饮酒后要等酒精代谢完毕再开车;若酒精度高,饮酒量大,则需等待更长时间,驾驶员对于酒后驾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为什么李先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此,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温州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王青山律师释疑,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同时认为其行为对社会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宣告,但对被告人不判处任何刑罚。也就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案件,只要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就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刑法》中明文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十六条,分布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比如《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正当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一些隐性规定,除明文规定应当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十六个条款之外,还有其他可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