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12月16日 讯 将加工产生的废水倒入马桶了事,瓯海一家加工场的“80后”老板夏某因此获刑一年。昨天上午,瓯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当地企业经营者、大学生等50余人到庭旁听。
2012年2月,来自宁海的夏某到瓯海开办了一家模具加工场,次年9月开始加工“压铸锁”、“皮带模”的花纹。夏某的加工场内,并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倒入马桶,通过污水管道排放出去。
2015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该加工场并在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各提取了水样。
经专业部门鉴定,提取的水样PH值为0.48,总铬、铜、锌、镍等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检察机关认为夏某在加工过程中,明知有污染,而未建处理设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追究刑事责任。
夏某坦承知道有污染,但误以为通过马桶排入化粪池,危害性会很小。而夏某辩护人认为夏某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出生于1981年的夏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悔恨,多次躬身道歉并称:“儿子刚满周岁,老婆身体不好,没工作没收入,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通讯员瓯文
法官告诉你
环保部门专业人员
首次出庭作证
该案推进了多项审判庭审改革,如环保法专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全程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等。其中,经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在该案中出庭作证,这在全市法院尚属首例。
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叶某在庭审中接受询问。他称,经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查处了夏某的加工场,经鉴定,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对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动植物甚至居民均有危害性。同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提醒排污企业要加强环保和主体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最后,法院当庭判决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