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12月07日 讯 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深化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三生融合”的重要抓手。为加强对各级特色小镇的分类指导,加快我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进程,最近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特色小镇创建的总体思路、创建条件、政策措施等。
特色小镇是指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按照省里文件的有关精神,省级特色小镇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2次,虽然申报的次数不算少,但省级特色小镇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我市在创建特色小镇的过程中提出了“培育一批、创建一批、申报一批、命名一批”的梯度培育创建举措,梯度培育共分为3个层次,分别是省级特色小镇、嘉兴市级特色小镇和平湖市级特色小镇。
三个层次的特色小镇创建要求同中有异,其中最大的差别在资金的投入上,省级特色小镇要求三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信息经济、金融、旅游和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嘉兴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左右(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可适当放宽;平湖市级的特色小镇工业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完成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商品房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服务业类特色小镇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15亿元(可包括商业综合体项目)。各类特色产业投资占比应不低于70%。
创建特色小镇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实施意见》也提出要从用地、资金、项目三个方面给予支持。用地上,成功列入省级、嘉兴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市政府根据上级奖励指标的情况分配一定量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作为对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用地支持。最终创建成功的话,上级奖励指标扣除市分配的计划指标后,全部返还属地政府(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无建设用地空间的除外;没有创建成功的话,通过盘活或增减挂钩归还市分配的计划指标。
资金上,对成功列入各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整合现有补助政策,重点向特色小镇倾斜。对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除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外,对其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给予融资支持。省级特色小镇考核验收通过后,5年内新增财政收入形成的市级可用财力50%返还给其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已享受财政补助的,不得重复计算)。
项目上,3年创建期内,市招商引资、“十三五”重大建设项目,符合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定位的,优先落户特色小镇。成功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其范围内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重大产业、省重点建设项目。
与此同时,为确保特色小镇创建取得成效,我市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同时,对创建情况按季进行动态监测,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