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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刮擦小车,“吓”出了不幸
见儿子被夹伤,妈妈脑出血去世

2015年11月19日 09:37:48  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记者 黄云峰 编辑: 王铮铮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11月19日 讯 一辆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轿车发生刮擦,轿车司机被夹受伤。60多岁的司机母亲在一旁,被眼前情况吓到昏厥,经诊断老人系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对老人死亡承担35%责任。

  刮擦发生几分钟后,老人晕倒

  温先生,43岁,家住温州市区。今年6月27日上午11时30分许,他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大妈等人,经过市区黎明立交桥附近。在一公交车站附近,温先生下车整理座位。

  整理完毕,温先生开车门时,一辆公交车与他的车子刮擦。温先生被夹在两车之间受伤倒地。见这一幕,林大妈立即下车,公交车上乘客也下车,一起将私家车移开,救出温先生。

  “当时我被夹得有点透不过气,而且右手流了不少血,我妈叫我,我没有回答。”温先生说。车祸发生几分钟后,林大妈突然晕倒。

  老人不幸去世,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

  经医生诊断,林大妈出事病症系“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第二天下午,经抢救无效,医院方面宣布林大妈死亡。而温先生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温先生一家认为,林大妈生前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死亡完全是因为事故当时受到惊吓导致不幸;而造成惊吓的,正是公交车司机的过错。温先生一方找到涉事公交车所属的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讨要说法。

  公交公司方面认为,林大妈的不幸与这起事故没有关系,其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该交通事故的直接受伤对象是温先生,而温先生没有遭到重大伤害。因争执不下,林大妈的亲属将公交公司起诉至鹿城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9.8万余元。

  法官告诉你

  公交公司对林大妈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10月29日、11月10日,鹿城法院就此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司机驾驶公交车与温先生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温先生受伤,致使温先生的母亲林大妈在现场受到惊吓,并在事故发生后2分30秒左右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当事公交车司机叶某的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还认为,温先生所受伤势为“软组织挫伤”,从当时的路面监控显示,温先生当场没有大量出血等情况,没有遭受严重伤害,按常理,他母亲林大妈受到惊吓的程度不会引发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另外,林大妈死亡因为脑出血,但是其不幸去世后没有进行尸检,遗体已被火化,无法确定导致她脑出血的确切原因。

  法院认定,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仅2分30秒左右林大妈在现场受惊吓晕倒的事实可以推断,公交车司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大妈死亡的诱因,两者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实际情况,鹿城法院酌情确定,公交公司承担林大妈家属财产损失的35%赔偿责任。经法院确认,林大妈家属的财产损失为3.34万余元,据此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款近1.17万元。因公交公司对林大妈的死亡仅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对家属要求赔偿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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