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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平阳两官员均因涉嫌受贿罪 一被批捕一被起诉

2015年10月12日 09:14:26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编辑: 陈丽丹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10月12日 讯 日前,乐清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乐清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报请审查逮捕,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原党组成员、柳市分局原局长潘洪明因涉嫌受贿罪于10月9日被温州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9月18日下午,乐清市纪委发布消息称,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原党组成员、柳市分局原局长潘洪明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仅三周时间,乐清市检察院就发布消息,经乐清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报请审查逮捕,潘洪明因涉嫌受贿罪被温州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网上公开资料显示,潘洪明,1965年9月出生,浙江乐清人,198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市环保局乐成环境管理所所长、柳市环境管理所所长等职务,2010年7月被任命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柳市分局局长。

  据乐清市检察院人士称,今年6月,潘洪明原上级领导,乐清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义已因涉嫌受贿罪被乐清市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两起案件目前均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此外,据温州市检察院透露,于10月8日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商请指定管辖函,商请市中院对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正县级)胡方勇受贿案指定管辖,该案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2010年至2015年,胡方勇利用担任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兼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林某、郑某参选温人大代表等活动中,在候选人事项上给予支持,非法收受林某、郑某送给的钱款共计193万元。

  其中,胡方勇假借投资林某新疆煤矿的名义,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打给林某10万元。2011年1月至今年2月期间,胡方勇通过其指定的他人账户,先后5次收受林某“分红”钱款共173万元,并在林某参选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全国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时,在候选人事项上给予支持,林某随后均顺利当选。

  2011年至2014年,郑某每逢农历年底,事先联系后均以拜年名义送给胡方勇5万元现金及冬虫夏草、黄鱼冻等货物。期间,胡方勇在郑某竞选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时,在候选人事项上给予支持,之后郑某顺利当选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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