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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撞的?男子深夜醉卧马路不幸身亡

家属向所有事发时经过的车主索赔120万

2015年07月07日 09:05:54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尹杉 记者 王晨辉 编辑: 金菁菁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7月07日 讯 深夜,一男子酒后醉卧于马路上,却不幸被路过的车辆撞到死亡。家属悲痛之余,将事发前后经过该路段的5辆车的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

  7月6日,宁波鄞州法院公布了这起由5名原告诉14名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男子醉卧马路不幸被撞致死家属状告所有经过的车辆

  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山东籍男子阿峰在宁波邱隘青年路与邱隘大道路口被发现死亡。

  事发前曾有多人报警称,一男子喝醉后,躺在青年路与邱隘大道路口中间,旁边还有一酒瓶。阿峰的朋友小冯说,当晚阿峰曾到过他家门口,说是睡不着,聊了两句后就走路回家了,不清楚阿峰有无喝酒。

  交警部门根据调取的摄像头视频、当晚接到的多个报警电话记录及事故路段经过人员的陈述确定:事发前后,即当晚11时08分35秒至11时11分16秒,共有5辆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通过。但无法确定具体是哪辆车与阿峰发生过碰撞,阿峰的家属便将5辆车的车主、驾驶员及各自的保险公司共14名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5辆车均有重大嫌疑被告:未曾发生碰撞

  原告诉称:事发前后,在事发点通过的5辆车均存在重大嫌疑,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合计120万余元,与各被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损失。

  原告提交了由交警所作的询问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中,目击者小吴在笔录中陈述:当晚11时10几分,他在邱隘大道与青年路口处听到“砰”的一声,看到一辆银灰色三厢车在邱隘大道路口东侧的人行道附近倒车后绕过地上的人,由西往东沿着青年路开走。之后,他看到人行道上躺着一个男人,身子左侧着地,头朝北,脚朝南。小吴的同事马上报警。

  交警部门证明:死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据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前,阿峰身体左侧竖放着一只酒瓶。事故后,其头部所在地面有血迹,酒瓶瓶底破碎被弹到位于死者东侧道路右前方7.8米远的路段上。

  各被告均答辩称自己的车辆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陶某即银灰色三厢车车主陈述:他的车速很慢,听到车上的朋友说前面有人,就踩了刹车左右看路,但未看到人。停车后,伸长脖子张望也只看到衣服,没看到人。

  当法官询问在没看到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直行通过而停车时,陶某未能说明原因。当被询问车子离人那么近的距离,为什么没下车查看时,陶某解释因当时朋友说没碰到,且另外还有朋友在家等他,所以离开了。后朋友又说有点血迹,这才报警。

  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确定陶某的车与死者发生碰撞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告方的5辆车是否与阿峰发生碰撞,与阿峰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院综合分析后认为,被告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具有“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理由如下:

  据经过人员及报警人陈述,阿峰所躺位置原无血迹,事发后出现大量血迹;阿峰左侧原有一个竖着的酒瓶,事故后瓶底破碎,位于死者右前方7.8米的路段;另两名证人在陶某的三厢车开走后均看到地上有血迹,但未看到酒瓶,故可认定是交通事故致阿峰流血死亡及酒瓶破损;

  证人小吴在邱隘大道与青年路交叉路口听到“砰”的声响后,看到一辆银灰色轿车在倒车,之后和同事赶到现场,看到阿峰仍有颤动,嘴在流血。

  据尸检报告及鉴定员陈述,死者是仰面躺着被撞击的,致命伤在左下颌骨,外力作用方向从左到右;死者伤痕受力方向不同,是在一个过程中形成的,有可能是个“来回”。

  陶某在两次笔录中陈述的关于刹车方式、停车前是否看到行人及车辆有无碰到地上躺着的人等内容,前后矛盾,隐瞒了事实。

  另4辆车经交警部门勘查检验,均未发现与死者相吻合的痕迹,可认定该4辆车未与死者发生碰撞。

  鄞州法院认为,陶某驾车与阿峰发生碰撞并造成其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陶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万余元,并要求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余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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