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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一个急刹,六旬老伯摔成腰椎骨折
法院一审判令公交公司赔偿10.5万元

2015年03月27日 06:26:07  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记者 黄云峰 编辑: 王铮铮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3月27日 讯 今日打油诗

  一个急刹闯大祸,摔伤六旬孙老伯;精神损害该抚慰,安全漏洞别放过。

  一60岁老伯站在公交车内,公交车一个急刹车,老伯摔成腰椎骨折,导致十级伤残。老伯将司机、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结果怎么样呢?

  60岁老伯乘公交车竟摔成十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去年4月22日。当天上午10时左右,在市区振瓯路一公交站头,市民孙老伯和老伴乘坐501路公交车,准备前往西山路方向。

  “开了二三十米,公交车突然来了一个急刹车……”孙老伯说,当时他站在公交车内,这个急刹车让他猝不及防,他当即摔倒。

  事发后,孙老伯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他的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医院里住院治疗13天。

  去年11月12日,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孙老伯的伤势进行鉴定。经鉴定,孙老伯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方:健康权受侵犯索赔11万余元

  乘了一趟车,就被摔成骨折,还导致伤残。孙老伯家人为此找公交公司交涉,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孙老伯一怒之下,以侵犯其健康权为由,将当事司机王师傅和501路公交车所属的温州交运集团城西公交有限公司同时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孙老伯认为,公交车司机王师傅开车的时候,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对周边的车辆行人动态没有充分注意,没有确保车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由于公交车司机的重大过错,导致他受伤致残,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公交车运营方的交运集团,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方:伤者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案庭审中,当事公交车司机王师傅对事发过程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孙老伯的说法,王师傅委屈地说:“我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开车是我的职务行为,发生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另外,王师傅还说,此事中他没有违反交通规章,刹车是为了确保乘客安全,他也提醒过乘客要拉好扶手。王师傅认为,孙老伯摔倒受伤,是因为老伯没有拉好扶手,老伯对受伤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公交公司方面则认为,孙老伯乘坐公交车,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孙老伯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以侵权法律关系起诉,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说,因乘坐公交车引起的赔偿案件,其中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道路交通运输合同关系;二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以上两种法律关系,合法权益被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中,孙老伯是以侵权法律关系起诉的,所以他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孙老伯的伤势及结合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孙老伯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查明,孙老伯的损失合计为13.5万余元,事发后,公交公司已经赔偿3万余元。鉴于事故发生时,公交车司机王师傅在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依法由公交公司承担。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温州交运集团城西公交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孙老伯1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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