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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下月起实施
须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

2015年03月09日 16:24:04  来源: 绍兴晚报 作者: 钟宏娇 实习生 金汉青 编辑: 马菁华(实习)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3月09日 讯 继低保制度、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后,近日,绍兴市政府出台《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帮助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哪些人可获得救助?救助的标准是什么?又该如何申请?这些问题在《办法》中都可以找到答案。

  这些家庭可获临时救助

  所谓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有4条基本的原则:救急,即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临时困境;保基本,即解决困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问题;高效,即简化手续,快捷、及时救助;资源统筹,即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三者相结合。

  根据上述原则,《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为市区户籍且有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家庭:(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三)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非市区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标准为低保标准6倍以下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为: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住房损毁等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低保、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属低保户的给予每人每学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属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的给予每人每学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居民可向当地政府申请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经评议、审核、公示、审批后,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发放救助金。

  《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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