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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电动车撞伤路人谁之过?

2014年09月15日 14:21:43  来源: 丽水网-丽水日报 作者: 编辑: 王铮铮

  事故发生地

  事故现场

  肇事电动车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9月15日 讯 好端端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竟然在没人骑行时,忽然自行启动,撞伤了马路对面的老人。车主、销售商、厂家,谁该为此负责?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个“离奇”的案子。

   【事件回放】

   电动车“惹祸”

  2013年8月30日上午11时许,天空下着雨,在景宁县城从事棉被加工生意的陈斌从医院看病回来后,骑着半个月前老婆王娟刚买的电动车回到自己家里。

  陈斌的棉被加工店开在景宁大众街42号,为图方便,当时,他一家租住了店对面——大众街41号的房子。

  回到家,陈斌踢下电动车的边撑,将电动车停在家门口,把拔下的钥匙挂在房间的墙壁上。午饭后,他就躺下睡觉了。

  下午4时55分左右,睡眼惺忪的陈斌听到“嘭”的一声,紧接着,屋外传来了“电动车撞人了!电动车撞人了!”的喊声。陈斌走到门口,发现自己店门口地上躺着一位老人,他冒雨快步走到马路对面,扶起了老人。定睛一看,倒在老人身边的电动车竟然是自家的,他顿时傻眼了。

  “钥匙还挂在屋子里,电动车好端端停着,怎么就能把人撞了呢?”陈斌很是纳闷。“我余光看见有东西闪了一下,还不知道什么东西,就过去了。”“奇了怪了,车上没人,它就自动到那里去了。”边上的目击者也在议论着。

  扶起老人后,陈斌赶紧叫来了黄包车,把老人往医院送,并联系了这辆电动车的销售商——景宁悦来电动车行老板张伟。

  据陈斌回忆,张伟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他说,“没关系,人先送到医院去,生产这个电动车的是大公司,没事的,车子也没事,可以还给你或赔给你,反正是质量问题。”

  随后,张伟向陈斌拿了车钥匙,以检查为由,骑着三轮车把肇事的电动车拉回了自己的店里,并在店里停放了两晚。

  【事件进展】

   调解不成上法院

  “无人驾驶”的电动车到底是怎么撞上老人的呢?

  景宁电视台的记者曾在事发后,采访过李勤老人。据老人描述,当时,他在大众街上42号附近走着,看到电动车开来,他下意识躲了下,没想到电动车在弹棉花店的门口突然转了一下,撞上了他。

  “父亲后来告诉我,他一手撑着伞,一手拿着袋垃圾,准备去扔垃圾。”李勤的女儿李英表示,虽然她父亲年纪大了,但还是不太需要他们操心,出事前,每天还去买菜、锻炼。

  再说当天,李英一听父亲出事后,立马往医院赶,正巧碰上了父亲和陈斌。

  经景宁人民医院诊断:老人右锁骨远端骨折、右侧第3肋骨骨折、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右眉弓皮肤擦伤。

  老人年事已高,还被撞伤了,这可急坏了李英一家。当天,李勤老人就办理了住院手续,直到31天后出院。这期间,张伟和陈斌曾分别支付过5000元和2000元的医疗费,其他的都是老人的家人支付的。

  2013年9月5日,李英一家、陈斌、张伟、电动车厂家代表在景宁消协的主持下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因各方分歧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12月23日,对于李勤老人的伤势,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作出丽天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26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评定李勤的伤势与2013年8月30日车祸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伤势构成十级伤残;3、护理期限为2个月,每天一人陪护;4、营养期限为1个月。

  调解无果后,2014年6月3日,李勤老人向景宁法院提起诉讼,景宁法院立案受理。由于老人于2014年6月8日去世,他的继承人李英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她请求法院判令王娟和景宁悦来电动车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6309.52元。

  【法庭激辩】

   无人驾驶谁该担责

  法庭上,车行老板张伟认为,是消费者的违规操作,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论消费者买什么样的产品都要看说明书,车主停车的时候没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没有用中心支架停车,没有关闭电源,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消费者应当承担这个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行是次要责任。

  另外,张伟表示,这辆电动车带有电子遥控启动功能,可以按一下就启动电源,不一定要插钥匙,加了油门就能走了,当时,电动车的遥控电源是开着的。但对于“没加油门,车自行启动”的原因,他表示,“不知道,没有鉴定过。”

  电动车所有人王娟承认他们停车时,只踢下了边撑。但她不清楚买这辆电动车时是否有说明书,同时,车行方对如何停放电动车也没有交代过。当天,钥匙一直挂在屋里,他们没按过遥控。

  王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首先不能确认车行在卖车时向他的当事人提供了使用说明书。而且就算提供了,说明书里,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内容也处在很不显眼的位置,不能认定为已经对消费者进行了合理的警示。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讲,有小支撑架和中心支撑架,在有小支撑架的情况下消费者一般都会选用小支撑架,如果不使用中心支撑架就会发生事故,那么就不应该设置小支撑架来误导消费者。

  对于电动车电源有没有关闭的问题,这位代理律师表示,交警过来看时,车上是没有钥匙的,电动车的钥匙是在房间内拿出的。另外,电动车钥匙的遥控功能是防盗还是启动是无法确定的,而且当事人王娟都没有使用过,就算电动车自行启动,如果不加油门是不会行驶的,当时是无人驾驶的,所以不可能有人加油门,不会前冲,不会产生这种后果,所以当事人王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

   销售商负全责

  景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负有保证不存在不合理缺陷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适用于对产品的设计、制造,还包括对有效、安全使用商品,以及商品的性能、品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予以充分披露说明的责任。鉴于本案原、被告对停放在街道边的涉案电动车自行启动行驶撞伤李勤的事实无异议,加上涉案电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销售商未对车辆进行封存或对质量问题进行及时鉴定,而是拉回店里检查并停放两天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认定涉案电动车存在缺陷,销售商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张伟提出的车主在停放车辆时使用边撑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景宁法院认为,景宁悦来电动车行作为销售商对其销售的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有予以充分披露说明的责任,其经销的电动车制造时就有边撑,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的用户手册未对边撑的安全使用进行文字说明等,经销商提出涉案电动车只能使用中心支架停车,已超出普通消费者的通常心理预期。王娟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景宁法院一审判决:景宁悦来电动车行赔偿原告李英损失人民币57182.57元。

  目前,景宁悦来电动车行已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律师观点】

   产品缺陷生产者应担责

  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津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个案件是一起多因一果侵权案件,其中包括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可能。如一审法院审查认定的情况属实的话,车主对于关闭电门并驻停的电动车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对电动车自行启动不可能预见,故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本案就成为一个产品缺陷导致他人受伤的纠纷。虽然没有对电动车进行鉴定,但是假设查明案情属实的情况下,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规定下,是足以认定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的。所谓产品缺陷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不同,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被侵权人只起诉了销售者,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销售者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就此纠纷与生产者再行确定责任承担问题。

  (文中,陈斌、王娟、张伟、李勤、李英、悦来电动车行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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