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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出生后被确诊为脑瘫 医院有责为何一直没解决

2014年06月18日 09:49:11
图为卢女士和她的儿子。见习记者 黄攀/摄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6月18日 讯 6月17日上午,抱着儿子的蒲先生和几名亲属一起来到温州市中医院水心院区,就儿子小蒲“脑瘫”问题向院方讨说法。去年7月25日,小蒲在这家医院出生。不幸的是,小蒲出生后不久被诊断脑性瘫痪。

  蒲先生说,鉴定结果表明医院有责任,可院方迟迟不拿出解决方案的做法让他接受不了。院方则表示,一直在积极配合家属,希望双方能通过正规途径解决。

  儿子出生后,蒲先生发现不对劲

  6月17日上午,市中医院水心院区内停着一辆绿色七座面包车,车身挂着男婴照片和病情介绍。“既然医院态度是能拖则拖,我也只能这样要个说法。”

  男婴父亲蒲先生是四川人,今年27岁,在温州从事手机生意。2012年底,蒲先生的妻子卢某怀孕了,从去年3月开始就在该医院做产检。蒲先生说,医院出具的产检报告都显示无异常。

  去年7月25日凌晨,出现腹疼的卢某被送到这家医院待产。“考虑到老婆怕疼,为安全起见,我建议医院实施剖腹产。”蒲先生回忆,当时现场医护人员表示要听医生的。

  当天上午8时许,一名医生从产房走出来告诉在外等待的蒲先生,说卢某生产时出了点问题,需要助产。蒲先生说,两个来小时后儿子出生了,他发现儿子有些不对劲:不会哭且大口喘气,喉咙好像有积痰。他回忆,当时一名医护人员称抢救过来都这样,并让家属给孩子喂点母乳和开水。

  当天下午1时许,护士告诉蒲先生,给孩子吸痰好几次可情况还是没好转,建议转到有新生儿科的医院。蒲先生说,转院18天儿子才吃了20毫升牛奶,出院后经常会出现抽搐,身体呈弓形。

  鉴定称医院负次要责任

  今年3月,蒲先生带儿子到上海市儿童医院做全面检查,儿子被诊断为脑性瘫痪。

  为明确责任,蒲先生和院方于今年4月共同委托温州市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

  受到委托后,温州市医学会从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科、新生科和小儿神经内科共五位专家对此进行鉴定。

  记者在6月4日出具的这份《医疗损害鉴定书》上看到,医方对新生儿窒息复苏后的各种并发症及预后未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复苏抢救后未及时进行持续的监护及窒息后的有效护理,延误了救治时间。分娩后,医嘱予母乳喂养,未经洗胃过早开奶,导致奶汁吸入再次窒息加重缺氧。分析认为,医方对产程及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处理符合规范。但对复苏后的监护护理存在过错,与患者目前“脑发育落后、继发性癫痫”的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另外,临床上引起脑发育落后的病因复杂,存在很多因素,如先天性脑发育不良,染色体、基因疾病,线粒体脑病,内分泌代谢疾病等隐匿性的病理因素。限于目前医学技术,这些病理因素在孕期难以发现。所以,不排除有这个可能。

  “鉴定意见”写着,温州市中医院在对患者蒲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损害后果为二级乙等(三级伤残)。

  院方表示会进行解决

  蒲先生说,几个月来,他带着儿子到处求医、做康复治疗,目前用掉的五六万元医疗费已是倾其所有,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更是让他难以为继。他说,医疗鉴定结果显示市中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如何解决的问题上,院方却一拖再拖。上周一他来到市中医院,医院有关负责人说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结果直到这周一的傍晚,医院工作人员才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再等等。

  对此,市中医院负责处理该起医疗纠纷的一名工作人员称,事发至今院方一直都在积极配合家属,并没有任何推托。至于院方承诺五个工作日给答复却未兑现一事,他解释上周四原本准备召开会议讨论此事,后因故未召开,这个事情也就被耽搁了。

  该工作人员说,患儿的遭遇院方表示很同情,对家属的心情也很理解。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院方考虑到患者家属的经济情况,不仅为患者垫付了转院后的一万多元治疗费用,还预支给家属两万元,用于患儿的康复治疗。

  他表示,鉴定结果表明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会承担相应的后果。至于该起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他认为一种办法是通过医调会之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另一种办法是通过司法途径让法院判决。

  律师告诉你

  医疗纠纷诉讼有两种赔偿计算方法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合敬

  蒲先生与医院方的争议经《医疗损害鉴定书》确认院方存在过错,院方依法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院方应积极主动地与患者沟通并做好赔偿工作,而不是推诿。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处理医患纠纷有三种途径:一是协商,二是行政调解,三是民事诉讼。

  “协商”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协商可由医患双方的任一方提起,经另一方同意即可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则无法继续调解。

  “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双方经“受理、审查、结论”的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调解书。

  “民事诉讼”是解决医患纠纷最后的司法保障。但是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不一致,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过错赔偿”的“二元赔偿”现象。患者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时,选择哪一种案由起诉,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所需要进行的鉴定也有区别。因此,作为患者的蒲先生,如果决定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选择有利于其合法案由起诉,如果蒲先生经济困难,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叶淦 编辑: 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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