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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后病死在出租屋 是否算“工亡”成索赔焦点

2017-08-09 11:47  来源:绍兴网 

  员工请病假回家,后因病死亡,死者家属要求以“工亡”进行赔偿,而涉事厂方不认同,双方矛盾愈演愈烈。近日,记者获悉,某纺织厂区出租房内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件,职工吴某在该出租房内死亡,经法医鉴定为病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10余人到厂方讨说法,要求给予工亡标准赔偿,遭到厂方拒绝,双方矛盾激化。

  获悉此事后,当地调委会介入调解。经调查,该起突发死亡事件虽然发生在厂区出租屋内,但死者吴某已因病请假休息1个月并得到厂方批准。请假之后,吴某一直住在单位出租房内,直至5日后突发疾病死亡。

  掌握关键信息后,调解员详细解释了工亡标准法律规定的几种形式,指出吴某不符合该条件。死者家属闻言,情绪激动,再次到工厂讨要说法,镇信访办明确答复无法认定“工亡”。经过多方工作,吴某家属终于放弃了按照工亡标准赔偿的诉求,主动联系当地调委会要求再次调解。经协调,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厂方考虑死者家属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人道主义补偿。

  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吴某死亡的原因经法医鉴定为病亡,且他事先已向单位请假,该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因此吴某所在单位无须按工伤进行理赔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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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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