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
“有了这个证书,今后再也不用担心变化了。”昨天,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二都村55岁的村民章连花,拿到股权变更后的《德清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如此说道。
章连花说,父母过世前,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股东,拥有两股“人口福利股”,本来以为老人去世了,股份会没了,没有想到,股份不仅未随老人的离开而消失,反而通过公证正式由自己继承了。
下渚湖街道农业与农村发展科副科长王建华介绍:“这是二都村根据县里统一标准制定的股权管理方式,按照股权静态管理,改革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带来的变化,章连花也是全省首位通过公证继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村民。”
早在2013年,德清县160个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就全部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紧接着又完成了“确权”工作,全县数十万农民当上了“股东”。各村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手里的股权证书有何用、如何继承等,这是村民最关心、也是确权后各村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可以依法继承,但如何继承、需要什么样的手续等具体实施细则没有,“继承”也就成了口头讲讲而已。
今年4月,德清县在全省率先颁布了《德清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予制度(试行)》,解决了继承人和赠予人资格条件、继承赠予程序及相应权利义务等问题,为后期变更登记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其中,《制度》第9条明确规定:“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之前,继承人应出具有效继承的相关书面证明,确保继承手续具备法律效力”,这使公证机关有了实施依据。
正是有了这个制度创新,困扰章连花的难题迎刃而解。章连花的女儿章静静笑着说:“以后母亲手上的股份会传到我们姐妹手上,还可传给我们的下一代,子孙都能享受收益分配。 ”
对于德清的这项改革创新,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李敢表示,村民手里的股权只有合理合法流转(如有偿退出、继承赠与等),才能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农村股权可继承性问题,一直处在学理层面的争论,具体操作层面几乎没有。德清此举是一次有益探索,对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协调推进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