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与日俱增,极大多数案件都是机动车与行人、电动车、机动车等发生碰撞造成的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近日,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驶入一处缺口未安装防护措施的水库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去年7月某天,陈某驾驶小轿车从椒江驶往三门。当天9时许,陈某开到三门花桥方前村旁边的里院水库时,车辆坠入右侧水库,陈某不幸身亡,车辆也遭受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左前轮外刹车片磨损,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时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路段小花线系县级公路,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陈某驾驶的车辆从公路与里院水库旁历史形成的小路斜交连接处坠入水库,交接口宽度为23.9米,未安装隔离护栏或者其他安全设施。
为此,死者陈某的近亲属一纸诉状将县公路管理局告至三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县公路管理局按50%责任比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万余元。原告认为,本次事故中陈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但出事路段安全设施不完善,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作为该公路路段管理部门明显存在过错,也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而县公路管理局辩称,事发路段经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其管理、养护,事故发生原因与公路的设施缺陷有关,应追究公路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的责任;本次事故是车辆操作不当还是其他特殊的原因,原因尚不明确,只有查清坠落点以及坠落与公路设施缺陷或者公路管理有关联才能找出责任主体,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那么,公路管理局是否需要担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事发路段的交接口有20多米宽,按规定应设置警告标志并安装防护设施,否则,必然存在安全隐患。作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的被告没有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加重了陈某事故发生的后果,与陈某死亡的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过错责任分配,从现场情况分析,事发路段上段外侧已安装护栏,公路及护栏均往里弯曲,不太可能发生车辆坠落水库的事故,而陈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故酌定被告按15%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17万余元。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高速发展,驾驶车辆出行越来越普遍,车辆驾驶者出行前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作为道路的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装防护设施,防祸患于未然,不要再发生像本案那样因一小段缺口未安装防护设施而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同时,还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总之,作为道路的管理、养护部门要时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从小处着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切不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