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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拆迁补偿将出新政 公开征求意见明天截止

2018-11-29 09:07  来源:杭州网 

  杭州拆迁补偿将出新政,拟制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中国杭州”网上听证栏目开展征求公众意见工作。

  新政就旧城区改建项目签约比例、设有抵押权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权证注销程序等程序类,以及货币补偿补贴奖励和产权调换扩面优惠等补偿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新政策实行后,调产安置有一些优惠政策,货币安置最多拿1.42倍房屋评估价,旧城改建签约率不到80%将停止拆迁。

  “房换房”安置

  保底48平方米 有扩面优惠

  新政中的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将原有住房换成新的住房。产权调换安置形式更多更有利。

  首先,高层扩面10%。征收低层、多层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

  比如原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低层住宅房屋,可以安置的高层住宅面积为110平方米,多出来的10平方米,需要按房屋重置价格(杭州现行为1350元/平方米)购买。

  另外,还有48平方米保底政策。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新房与老房价值相同的面积不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但在最低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杭州现行为13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那么超过48平方米的部分呢?新政实施优惠扩面30平方米,超过48平方米的部分面积能以优惠扩面价购买,这部分面积最大不超过30平方米。超过78平方米的部分,则要按具体补偿方案规定的购买了。

  也就是说,假如一套4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选择调产安置一套90平方米的住宅,两者地段差不多,那被拆迁人需要购买8平方米(安置价)+30平方米(优惠价)+12平方米(规定价)=50平方米按照不同价格结算的房屋。

  货币安置

  最多拿1.42倍房屋评估价

  新政中明确,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但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2%。

  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给予货币补贴。即选择货币安置,能拿到的补偿为:房屋评估价×(1+20%+22%),最多能拿到1.42倍房屋评估价的补偿。

  拆迁过程中的临时安置费怎么算?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费。

  提醒

  明天公示截止

  有意见要抓紧

  目前,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若您有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fgj.cqb@hz.gov.cn或传真87241520。

  旧城改建征收房屋

  片区至少80%住户签约才能启动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有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新增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条款中规定的签约比例为80%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高于80%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因为老城区改建、有机更新等需要征收房屋的,被征收片区必须有至少80%的住户签约,征迁才会生效,拆迁才会启动。而且,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自行确定高于80%的人签约,拆迁才会生效的条款。

  因此,只要有20%以上的住户反对征收补偿方案,拒绝签约,该片区的拆迁就不会启动。

  文件政策适用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非住宅用房拆迁也有补偿

  具体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如果征收地段有非住宅用房怎么办?新政也有明确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另外,征收范围内有直管公房住宅的,承租人如符合房改政策,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住保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向住保房管部门另行提供住宅房屋,由住保房管部门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依照本条规定已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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