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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普陀运管部门对一起“顺风车”从事非法营运依法作出处罚,宁波籍男子潘某被处罚款1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市运管部门首次对“顺风车”作出处罚。
7月31日20时40分左右,普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普陀长途客运中心驻点监管出租车时,发现两名同行女士与另外三名乘客商量拼车前往宁波,遂予以关注。大约十分钟后,车牌号为浙B179NN小轿车抵达普陀长途客运中心,上述5名乘客均上了该车,执法人员立刻将该车辆拦下。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浙B179NN小轿车由宁波人潘某驾驶。载客前,潘某通过滴滴软件顺风车功能与两名广东籍女士约定运费150元前往宁波,另外三名乘客则通过两名广东籍女士与潘某约定以每人运费80元的价格一同前往宁波。由于潘某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非法营运被普陀运管部门立案调查。普陀运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浙B179NN小轿车属于宁波大有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潘某系该公司员工。
“尽管顺风车(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新事物,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潘某通过滴滴顺风车接单后,另行搭载3名乘客并收费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 ”普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韩世杰介绍,经立案调查后,运管部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对潘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