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三楼无故起火,住在四楼的张某见状,慌乱之中从窗口跳了下去,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事后,张某将房东朱某、三楼住户吴某、曾经的雇主葛某等三人一起告了,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约22.5万元。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事发房屋位于临海市杜桥镇,由朱某出租给海鲜楼老板葛某作为员工宿舍。2013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房屋的三楼突然起火,一时浓烟滚滚,火势越来越旺。此时,熟睡中的张某被楼下的嘈杂声惊醒。看到如此场景,张某六神无主,为了逃生,直接从四楼窗口跳了下去。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了近八万元的医药费,最终落下两处伤残,一处九级、一处十级。
事后,消防部门出具认定书认为该火灾起火部位为三楼两床之间的床头柜,事故原因排除人为放火、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原因、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张某认为,该出租房屋不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不符合出租条件;火灾起火点明确在三楼;事发时吴某是葛某的员工,故房东朱某、老板葛某、三楼住户吴某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三被告均表示自己比较冤枉。房东朱某认为,张某跳楼时火势并不大,且四楼另有逃生天井,张某在有其他逃生方式的情况下选择仓促跳楼,其自身应负全责。三楼住户吴某认为,火灾认定书并未明确其与火灾的直接关系,且着火时他在上班,不应承担责任。海鲜楼老板葛某认为,事发时张某并非其员工,而是员工陈某的女友,陈某在未经同意情况下将其带入宿舍,故不应对此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现有的证据认为:员工的亲友到访或暂住均应在葛某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内,应尽到房屋的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且葛某选择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作为宿舍,具有选任上的过失;因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原因,且朱某未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作为出租之用,也存在一定的过失;火灾起火点明确在三楼床头柜,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葛某、朱某、吴某分别承担10%、15%、1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