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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检察院以案释法

男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终获牢狱之灾

2020-04-24 16:18:36  来源: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4月23日上午,庆元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夏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但据了解,在此次案件中,夏某某并未直接参与盗窃过程,这究竟是咋回事?

  “要偷就偷金的,值钱点;钱偷来带你去买手机……”2019年年底,在夏某某的“指挥”下,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翻墙入户、拉车门等方式盗窃屡屡得手,盗得物品包括金戒指、手表、香烟、现金等。最终,夏某某等人在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前不久刚成年的夏某某本应通过勤劳的双手去创造美好的生活,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动起了“歪念头”——唆使未成年人盗窃,欲不劳而获。本以为只要自己不出手,就可以躲过刑事追责,便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迫使多名未成年人加入他自认为“天衣无缝”的计划中。殊不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更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庭上,公诉人补充道,被告人夏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积极退还所盗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公诉人依法作出量刑建议。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拘留和罚款。即使未满十六周岁,行政处罚也是逃不过的。

  另外,不满十六周岁不是实施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类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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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庆元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夏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但据了解,在此次案件中,夏某某并未直接参与盗窃过程,这究竟是咋回事?钱偷来带你去买手机……2019年年底,在夏某某的指挥下,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翻墙入户、拉车门等方式盗窃屡屡得手,盗得物品包括金戒指、手表、香烟、现金等。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类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