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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出台支持“浙西南革命精神”弘扬践行的二十条意见

2019-07-23 16:57:37  来源:丽水发布 

  丽水是有着光荣革命历史、丰富革命印迹的红土地,是全省唯一一个所有县(市、区)都是革命老根据地县的地级市。周恩来、刘英、粟裕等老一辈革命家在这里留下了光辉战斗足迹,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丽水人坚定信念、克难攻坚、奋力前行。为进一步支持“浙西南革命精神”弘扬践行,丽水市专门制定出台二十条意见,是我省目前唯一出台的弘扬红色精神的综合性政策。《意见》总体体现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项目带动。红色场馆、教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革命文物保护修缮,红色村镇提升等项目确实需要政府出资建设的,优先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同时,积极主动争取上级要素资源,减轻地方资金、土地指标等压力。

  二、融合发展。着力推动和促进红色文化、红色旅游、经典文创、乡村民宿等产业融合发展。以资金奖励为主,对新获评国家、省级红色旅游示范小镇、红色旅游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创成3A、4A级红色旅游景区,以及重大红色文化项目、企业,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三、要素支持。从资金、土地、科技、人才等资源要素方面对项目建设、产业发展予以支持。一方面,着力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土地指标;另一方面,对积极突破、创新发展的项目及企业予以奖励。

  文件全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浙西南革命精神”弘扬践行的二十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将浙西南革命精神的强大动力转化为全面推动‘丽水之干’的自觉行动”要求,进一步支持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各类平台建设

  (一)对按照“6+X”模式扩容提升建设并命名的法纪教育基地、干部党性教育基地(点)、乡村振兴实训基地、基层党建示范教学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以红色为主题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国防教育基地等主题教育基地,明确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优先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委党校、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团市委、丽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党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红色为主题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教育基地(营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对新达标的红色示范乡镇、示范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达标的红色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的垃圾分类资源化项目,每个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在革命老区优先开展“八个万元”农民增收行动计划和扶贫开发,对新获评红色扶贫示范乡镇、示范村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发展一批红色乡村民宿、红色乡村养老等项目,对新获评的红色乡村精品民宿,按评审后的等次类别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积极培育红色产业发展

  (五)强化红色旅游示范小镇、红色旅游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对全市新获评的国家、省级红色旅游示范小镇、红色旅游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以红色旅游为主题的景区建设支持力度,积极推出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2019-2021年期间,创成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成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成3A级景区村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根据《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19〕5号),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库的红色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可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八)根据《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19〕5号),在本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销售,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红色文化创意及衍生产品,按照项目投入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九)根据《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19〕5号),首次上规且当年实现产值增长的红色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及以上、30%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本级红色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探索“浙西南革命精神+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科技工作新机制,对按评审程序纳入软科学计划项目主动设计课题的,给予2-5万元经费支持,特别突出的,可按1-3倍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在“浙西南革命精神”相关研究中,针对需要科技重点支持的乡镇,优先选派科技特派员入驻,每3年为一个周期,给予12万元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项目建设力度

  (十二)对列入“浙西南革命精神”弘扬和红色资源价值转化规划重点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市、县两级应优先保障政府性红色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公共建设投资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优先申报符合条件的红色相关省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60%、40%两档土地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对通达红色村镇的通村、通乡及红色旅游公路等项目,优先纳入相关规划和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积极对接重点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重点项目信贷支持。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创新涉农保险产品,不断提高红色示范村农业保险覆盖面。引导金融机构与红色示范乡镇、示范村实行“支部互联、金融互联”,加大对红色景区、红色示范乡镇、示范村移动支付业务推广力度,实施移动支付示范乡镇创建计划。(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将红色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倾斜,优先保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红色旅游和相关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红色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红色旅游等项目开发的区块,符合坡地村镇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条件的,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注重人才智库建设,建立“浙西南革命精神”专家智库制度,聘请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红色产业发展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市委党史研究室、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附则

  (一)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项目补助和奖励的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制定相应的政策。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四)本意见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重大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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