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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14名污染者赔偿354万元“环境债”

湖州·长兴县

2019-07-18 14:50:45  来源:湖州日报 李波

  14名污染者,354万元赔偿金,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日,一起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的14名当事人,与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1份金额高达35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长兴法院依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工作。

  事发于2017年上半年,杨某等14人利用车队,多次将垃圾装运到长兴县某山体脚下倾倒。随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为垃圾处理及土壤修复花费354.945万元,包括防止污染扩大费用、现场数量勘测费用、土壤污染调查费用、以及受污染土壤处置等费用。

  损害环境、破坏生态,不仅仅是一罚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长兴引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在法院的见证下,赔偿权利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赔偿义务人开展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引入磋商制度,通过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主体等平等对话,充分尊重参与磋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平衡各主体的利益,从而破解“个体污染 群众受害 政府买单”的困局。

  本次磋商是实施方案出台后,湖州市首例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也是浙江省范围内赔偿义务人数最多、赔偿金额较大的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签约当天, 14名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款101万元。此外,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就赔偿款后期履行方式作出约定,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赔偿协议,今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兴法院行政(环资)庭庭长鲁骅告诉记者,“磋商先行 司法保障”这一做法,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的一种表现,不仅弥补了强制性行政手段和公益诉讼的短板,更是践行“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法理念,让损害者承担责任,让青山绿水得以修复。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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