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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能信吗? 义乌14家药企被重罚

2019-02-01 08:39  来源:杭州网—每日商报 通讯员 张代磊 记者 楼雅琪

  “拜新同、格华止惊爆价,买一送一”“阿司匹林肠溶片特价优惠,限时抢购”“瘦脸针,让你一招告别大脸猫”……这些药品广告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但鲜少人会发问,这些广告有没有问题?

  2018年11月,义乌市检察院民行部检察官在本地某报纸上发现义乌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的标题分别为“中秋合家欢、中秋大礼献”和“贺国庆、博黄金”的药品广告,这两则广告中均含有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处方药等优惠购活动,甚至包含有拜新同、格华止、阿司匹林肠溶片等处方药广告。

  “拜新同和格华止是治疗高血压、心绞痛以及糖尿病的常用药,都是处方药,按照法律规定,处方药是不得发布广告的,即使是非处方药,也应在显著位置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义乌市检察院民行部检察官查园花告诉记者,瘦脸针俗称“肉毒素”,属于像麻醉药品杜冷丁一样严管的“红处方”,不能随便开,更不能大肆宣传。

  “药品安全大如天,必须重视违法药品广告对百姓用药安全的威胁。”随即,义乌市检察院决定对义乌市药品保健品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结果让人触目惊心,在被调查的14家医院、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中,均存在利用媒体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主要存在广告中未标明“广告”字样、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忠告语、含有违法药品促销信息、以新闻报道变相发布广告擅自发布处方药广告等问题。

  “这些药品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相关规定,且对药品具有重要提醒警示作用的信息也未加注明,极易对百姓造成误导,导致对药品的不当使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查园花说。

  在充分、详实的调查基础上,义乌市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2018年11月29日,该院向义乌市行政主管部门发送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上述药品保健品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核查,迅速作出处理意见:对擅自发布处方药的4家企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各处罚款20000元;对违法情节较轻的企业进行行政约谈,严肃教育并责令改正。

  2019年1月15日,义乌市行政主管部门又召集全市16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业务培训及规范化经营专题会议,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整改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广告行为,依法依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同时,义乌市场监管局还开展了以“大排查、大整治、强规范、保安全”为主题的春安行动,目前已对检查发现的8家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的单位立案查处。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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