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浙江省治水办了解到,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浙江5.7万余名河长履职将有法可依。
《规定》明确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省级河长负责监督管理,市、县级负责协调治理,乡、村级落实具体任务。“从法律层面厘清各级河长的职责,才能让河长履职责权相当、有法可依。”浙江省治水办副主任王以淼说。
为保障河长履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设立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对河长履职行为进行考核,同时受理河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查处。
河长制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浙江作为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在多年治水的过程中,实现了从大江大河到小微水体水域“河长负责”的全覆盖。截至2017年上半年,浙江地表水省控断面中,劣Ⅴ类仅占0.9%,比2013年减少11.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