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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不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最高可处罚三万元

2019-06-22 09:11:10  来源:杭州网 记者 葛玲燕

  截至今年2月,我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已近13万台,且每年新增电梯近1万台,保有总量和增速均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随着时间推移,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占比逐渐提升。电梯安全监管亟须相关法规的保障。

  昨天召开的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对电梯的制造、安装、使用、维保等环节都进行了制度规定。与此同时,昨天的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垃圾分类管理进一步升级。

  国家明令淘汰或报废的零部件 不能用于电梯生产

  在电梯制造环节,根据监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次《草案》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方面,在第九条规定“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这是因为在实践中,使用明令淘汰和报废零部件生产的电梯虽不常见但存在,对电梯使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故明确予以禁止。

  另一方面,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非正常、重复性停梯,并应当对发生非正常、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的排除提供技术支持。”本规定主要针对现实中部分制造单位为市场竞争需要,设置技术障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为其他维保单位设置不正当的技术障碍的问题。

  同时,鉴于实践中电梯主要零部件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垄断性,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其价格不透明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以及实践中存在电梯制造单位为垄断维保市场而拒绝向其他维保单位供应零部件的情形,在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制造单位应当明示电梯主要零部件的销售价格,建立零部件供应渠道,不得拒绝供货。

  明确加装电梯的安全保障制度

  近几年来,我市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作为重要的民生保障项目,目前,市区范围内老旧小区已完成400余台电梯加装。

  为了保障加装电梯的安全,《草案》在第十三条规定:“本市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和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规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过授权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加装电梯的安全保障制度。

  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要增加维保频次

  在电梯维保方面,《草案》还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维保企业主要信息告知制度,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有宏观的掌握以及应急指挥和调度。考虑到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人流量大,使用频率高,在第二十八规定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必须委托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并增加维保频次。并在第二十九条对维护保养规范作了明确列举,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养计划、作业安全、零部件更换、故障处置、保养记录等内容。在第三十条规定电梯核心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包括电梯平衡系数、主机曳引和制动能力、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装置、门锁紧和闭合验证装置等。

  另外,《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电梯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安全或者排除电梯系统性安全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不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最高可处罚三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昨天的市十三届人大二十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记者看到,相比原《条例》,新《条例》对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职责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原《条例》对该违法行为最多罚款二万元,而新《条例》则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新《条例》还额外增加了一条“信用处罚”,将违反《条例》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依法构成不良信息的,记入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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