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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改革立法有啥亮点 省人大专家来解读

2018-12-01 09:03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翁浩浩 何双伶

  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翁浩浩 何双伶)11月30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创制性法规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又如何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拔钉清障”、保驾护航?记者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和法学专家作解读。

  制度入法,好经验师出有名

  截至目前,我省已梳理公布省、市、县三级“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主项1411项、子项3443项,基本包括群众和企业到行政机关办理的所有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最多跑一次”改革立法,省委高度重视,省人大充分发挥了主导作用。

  《规定》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成果进行了固化提升。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是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规定》在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监管措施、不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商事登记效率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规定》对国家和省有关商事登记领域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证照联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住所申报承诺制、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等改革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明确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我省去年开始推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得到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肯定和推广。为缩短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时限、减轻企业负担,《规定》明确对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节能、抗震、防雷等内容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此外,区域评估、标准地、竣工综合测绘、亩均效益评价等行之有效的制度也都上升为法规内容,增强了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最多跑一次”改革牵涉面广,有些具有阶段性、时效性,有些涉及体制机制完善和创新,《规定》重点将涉及基础性、全局性、稳定性的工作要求、创新举措予以立法确认,以更好地推动和保障改革进程,并提供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样本。

  “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以立法保障改革成为趋势,‘最多跑一次’改革立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精神,通过立法保障和规范将改革引向深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郑春燕认为。

  破解难点,增强群众获得感

  破解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改革难点和堵点,是此次立法的着力点。

  对“最多跑一次”改革中“一件事”的界定,以往政府部门和群众有不同理解。以谁为准?《规定》明确对“一件事”作出界定,并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原则梳理公布本省统一标准的“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

  多头交材料、开“奇葩证明”、办事时间长等问题,同样影响群众获得感。《规定》要求减少办事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时限、减免费用、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比如明确,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只需提供一套材料,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老年卡、人像认证等都可以作为身份证明材料等。

  如何破除信息孤岛?《规定》对数据共享作了专门规定,要求政府加强公共数据平台标准化建设,构建跨部门、跨层级和跨领域的标准模型,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规定由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建立统一的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省人大作了大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让立法更加有的放矢。《规定》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破除“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放得开、管得住、服务好”的原则,依法简政放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简政放权的领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放权后市场失序行为;同时,聚焦提升和优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力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适度前瞻,为改革预留空间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规定》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在“放管服”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考虑到当前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正持续深入推进,为更好顺应改革需要,保持立法的开放性和前瞻性,《规定》对目前还看不清、看不准的事项不作规定或者仅作原则规定,给改革发展预留出充足的空间。

  同时,由于一些改革措施法律依据不充分,部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担心因改革失误承担责任,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推进改革的积极性。《规定》从“为担当者担当、为改革者撑腰”的原则出发,积极回应基层单位诉求,设定容错免责条款,对容错免责的具体条件进行明确,为保障基层改革创新提供支撑。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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