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金许斌)城市绿化既可以为一个城市增添色彩和生机,又关系着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近日,记者从宁波、温州、衢州城管部门了解到,三地市于3月1日起同时实施新的城市绿化条例。鼓励个人认养、冠名绿地;明确居民申请城市树木砍伐条件;细化占用绿地许可条件,严格绿地占用......新绿化条例亮点纷呈,每一条都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宁波波波公园
宁波绿地规划由城入镇
作为计划单列市,宁波城市绿化管理起步早,机制较为成熟。首部《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2年1月18日正式施行以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以及居民对城市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历经4次修正。
宁波园林局绿化管理科副科长戎根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前几部绿化条例相比,第5部《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加注重体现创建高水平“美丽城市”“宜居城市”“城乡融合”的要求。保障市民群众参与与监督权利,增强政府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戎根宝介绍,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在于扩大了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扩大到“城市、镇规划区”,以适应城市化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管理的需要。此外,为增强绿化指标的实施效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宁波城市绿化的总指标,即“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绿地率不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此外,《条例》对部分附属绿地的指标作了调整,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从以前的20%提升至35%、广场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及其养护管理职责内容,对各种侵占、毁坏、损害绿地的行为作禁止性规定。比如对依树晾晒衣服、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等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新增了“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等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处造价一至二倍罚款,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保护城市绿地。
《条例》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宁波百丈公园改造后
温州鼓励个人认养冠名绿地
记者从温州城管部门了解到,2016年初,《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该市人大审议通过,将城市绿化纳入其中,为温州城市绿化工作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今年3月1日,温州首部城市绿化条例——《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随着城市居民物质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植树逐渐成为许多浙江许多城市居民理想中的亲子活动,宁波和杭州、嘉兴等地绿地认领、认养政策已实施多年。温州这部新《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记者了解到,只要当地居民和单位有兴趣和意向,可以和相关部门签订认管或认养协议,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小绿地。市民可自愿投入一部分资金或时间,对这些树木进行照顾。认养、认领绿地的居民配合园林工作者对绿地、树木进行保洁、除草、治虫、修剪、浇水等日常绿化维护。
《条例》对可砍伐的城市树木确定了具体标准: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治理的;因树木生长抚育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树木已经死亡的。
此外,温州此次颁布的《条例》首次明确河道两侧建设公共绿地,打造江南水乡风貌。《条例》规定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温瑞塘河两侧应当建设公共绿地,其中,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30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10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5米。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标准由温州下辖市、县(市、区)政府规定。
温州景山公园
衢州清晰界定城市绿化职责
近年来,衢州通过创建和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08年该市荣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府山公园入选“国家重点公园”。
3月1日,《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政府和部门职责、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管理、发展立体绿化、占用城市绿地处置、迁移砍伐树木等作了具体规定。
衢州此次颁布的《条例》最大亮点在于清晰界定了城市绿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并保障资金,各级政府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倡导公民参与、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综合执法、林业、水利等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衢州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绿地的绿化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此外记者了解到,衢州城市绿化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对一些常见的破坏绿化行为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破坏草坪、树木、绿篱、采摘花果枝叶、攀爬、悬挂、晾晒、拴挂物品、破坏绿地内景观设施、向植物倾倒或者排放妨害正常生长的物质、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在绿地内挖土取石、野炊烧烤等九项禁止性行为,并设置相应罚则。
为了细化绿地占用的规定,区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等不同情况,《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详细规范占用绿地和立体绿化的审批程序,并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拆除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临时占用绿地有关办理程序、占用期限和法律责任,并对需延期占用的,要求在期满前三十日提出申请。《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迁移、砍伐树木适用的具体情形,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