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杭州市作风办通报了去年以来查处的13起因“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受到问责处理的典型问题。这些典型问题,有的贯彻上级部署打折扣,有的监督检查浮于表面,有的审核把关敷衍塞责,有的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不担当、不作为。“三不”问题成了作风建设中的新顽疾。
今年上半年,我市出台的深入整治“三不”问题实施意见,对“有权就有责,失责要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日,我市又重新修订出台了《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规定。
新版《问责办法》将问责对象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向基层延伸,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借调(挂职)人员和聘用人员,为所有履行公务的人员套上了“紧箍咒”。
问责情形主要有四大类,包括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行工作职责不力、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等。
比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因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这些情形都属于为官不为、推卸责任的不履职情形。
再如,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均属于为官乱为、用权任性的不正确履职情形。
另外,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或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都要受到问责。
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6种。
相比原办法,新《问责办法》要求“受到问责的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问责过程更加严格。并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此外还增加了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问责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制等内容。如要求“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