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正式发布
浙江在线6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石潇俊)6月30日,在全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现场会上,浙江正式发布《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迄今为止全国首个小城镇长效管理的省级地方标准。
2016年底,浙江吹响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集结号,用时两年多,提前完成了全省1191个小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全域消除了“脏乱差”现象,实现了美丽蝶变。
此次发布的《规范》,从城镇管理的日常工作角度出发,着力解决小城镇环境和风貌具体问题,为长效管理提供了技术指导和管理依据,对提高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小城镇向美丽城镇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利剑出鞘,耗时7个月不断完善
小城镇是乡村与城市之间的桥梁。在环境整治之初,由于历史原因,作为联结城乡的一些小城镇,还存在“既不如村、更不如城”的旧貌。
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如何完善城镇功能、彰显城镇特色、发挥集聚带动效应等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全省1191个小城镇面前亟待解答的问题。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1191个小城镇拉高标准,在全域范围内消除了“脏乱差”现象,实现美丽蝶变的同时,有力地助推了乡村振兴。浙江也成为全国唯一对小城镇进行全面、彻底、全域环境整治的省份,构建了可学习借鉴、可复制推广的浙江模式。
城镇建设,“三分靠建、七分靠管”。2019年8月,浙江省美丽城镇办牵头组建了《规范》编制组,经过近7个月的充分调研、立项申报、研讨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在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层面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今年5月,《规范》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6月30日,在全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现场会上,《规范》正式发布,即日起正式实施。
六大标准,助力浙江大花园建设
《规范》主要包含环境卫生管理、城镇秩序管理、乡容镇貌管理、风貌管控、安全管理、社会监督等六个方面的标准内容,并正式明确小城镇范围为“建制镇、乡、独立于城区的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及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政府驻地。”
天目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些此前颇受关注的话题,如垃圾分类与处理、经营秩序等,都在《规范》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垃圾分类与处理方面,《规范》要求,采用人力收集的垃圾转运(压缩)站(点),服务半径宜为400米,最大不超过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垃圾转运(压缩)站(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0米。
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外,其余类别的垃圾应纳入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农林秸秆不得露天焚烧,应应统一收集并粉碎进行资源再利用。
关于经营秩序,《规范》要求,当有餐饮、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自产自销合理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划定临时经营场所。但临时经营者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摆放或悬挂健康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出现违反管理规范的的行为或内容,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规行为。《规范》要求,投诉、举报应在15日内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天目新闻记者从现场会上了解到,下一步,浙江还将积极探索新时代美丽城镇建设标准,以《规范》为基础延伸拓展,形成上承美丽城市、下接美丽乡村的美丽城乡建设标准体系,努力把美丽城镇打造成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的靓丽风景线,为美丽中国提供小城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