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杭法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办法(试行)》,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这是该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以来,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规范管理人履职的文件,既是该院深化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大胆探索,也是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对管理人工作进行量化考评的首次试水。
近年来,余杭法院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2年至今共受理71件,其中2016至2017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占2012年至今总收案数的50%以上,而2018年仅一季度受理的案件数已占2017年全年收案数的50%以上。破产审判常态化日益显现,无疑对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主要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任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是破产企业的“大管家”,管理人能否有效胜任、勤勉履职,直接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根据前期调研及审判实践,余杭法院发现受行业发展和专业能力所限,目前破产管理人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破产案件推进,而管理人履职保障的缺失也影响了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为强化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导、监督和履职保障,余杭法院出台了《考评办法》。
通常情况下,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工作主要通过定期汇报对接等形式开展,《考评办法》注重管理人的工作实绩,重点考评管理人的执业操守、专业素养、协调能力和工作成效,并实现考评主体多元化、考评方式动态化、考评指标精细化、考评结果功能化。
《考评办法》出台后,余杭法院在审破产案件中指定的管理人均纳入该考评体系。日前刚审结的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通过有效的机制来促使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职,是破产审判常态化后法院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余杭法院制定的《考评办法》,确保了法院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考评办法》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素质提高,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质量,最终破产企业的广大债权人也能受益于此。”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则这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