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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一超市销售篡改产品生产日期 消费者获赔500元

2017-08-22 10:11  来源:嘉兴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明有规定,小额交易价格的三倍不足500元时,就按500元赔偿,我买的几瓶香胶均有独立发票,赔偿2500元合法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有所规定,其目的在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保障其维权成本,但这样的规定不应成为打假人的创收工具。”

  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嘉兴某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在法庭上争论不休。

  王某称:今年元旦,他在嘉兴市某超市买了4瓶“洁哥汽车颤动香胶”,并要求分三单开了小票,一会儿后又临时决定补买其他用具,于是折回超市时顺便又多买了两瓶香胶,这次王某也要求分成两单开小票,后来发现买的香胶上有两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字迹模糊,发现问题后,王某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是并没有协商成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并对这家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后,超市仍然不同意赔偿,于是王某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2500元。

  超市方则表示,王某购买的香胶中,有两组生产日期并不确认,同时,王某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分五次购买了6瓶同一种香胶并分开了5张总额76.8元的购物小票,后又要求按照每件商品500元赔偿计算,分明是借“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购买洁哥汽车颤动香胶的确属“实际已过期经篡改生产日期后再销售的产品”,超市将问题商品和其他商品一同展示销售,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生产日期有效而选择购买,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王某要求赔偿其损失,属于合理要求;但是,王某购买问题商品的时间是同一天的同一段时间,购买的地点也是同一柜台,工作人员虽然依王某的要求分别开具了5张票据,但仍然属于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因此王某以开票的数量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应按照6件商品总额76.8元依法赔偿,其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王某主张赔偿金额超出500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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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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