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对陈新昌等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陈新昌等8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部分绍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此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1月,陈新昌被任命为绍兴某村支部书记后,一方面培植任国明、陈顺昌等一批村干部;另一方面先后创办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招募任立新、王光荣等公司核心人员。上述人员在陈新昌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在绍兴地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陈新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任国明、陈顺昌等为骨干成员,以金小如、陈建国等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犯罪团伙中,陈新昌、任国明、陈顺昌等6人为村干部。
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以陈新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行贿、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以及殴打他人,扰乱机关单位、企业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5月5日,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新昌等人涉黑案在越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全部采纳,依法判处陈新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任国明等其他8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陈新昌等8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