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于近日出台,该《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了5种情况纳入“黑名单”,并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五种情况将被列入“黑名单”
据了解,《管理规定(试行)》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
哪些情况将被纳入“黑名单”?
《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纳入“黑名单”:
1、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的;
2、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
3、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
列入黑名单,取消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列入“黑名单”会有哪些惩戒举措?根据《管理规定(试行)》,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实施以下惩戒监管措施:
1、已开通网上办理封存业务的,每月20日前须将本月封存、补缴职工所需的社保明细、劳动合同等资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2、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3、取消住房公积金合作资格;
4、列入重点关注的单位,加强各种形式的巡查;
5、与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
此外,“黑名单”认定将采取严格的申报审定程序,市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各分中心采集到的失信信息,经市公积金中心执法稽查部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申报,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讨论审定,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拟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函》寄送并告知当事人。对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审定为拟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后,正式列入“黑名单”。对于发生规定中第五条第五款情形的,根据《关于调整住建领域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的通知》要求,直接列入“黑名单”。
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按《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红黑名单公示管理办法》执行,并在住建委网站上公示。
当然,《管理规定(试行)》也指出,公布期限届满或当事人已经纠正、完成整改的,经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将在原公布途径移出相应“黑名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