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翁杰 通讯员 高晓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的部署要求,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通过三年努力,到2019年底,全省全面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10万元的薄弱村,经济发达县所有村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到2021年底,力争经济发达县所有村年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其他县的村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意见》强调,全面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要坚持党政主导,县(市、区)党委、政府是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与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长效管理,注重短期脱困和长期发展相结合,着力增强“造血”功能,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薄弱村增收长效机制。
《意见》指出,要拓展发展渠道,支持和帮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薄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因地制宜通过资源开发、物业经营、生产服务、村庄建设等途径,千方百计拓展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要创新经营机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和财政扶持资金等,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参股农民合作社和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较好的工商企业。要加强资产项目管理,依法依规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加强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要培养经营队伍,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强化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导。
《意见》强调,各级要加大对薄弱村的扶持力度,整合现有扶持新农村建设与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统筹安排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力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的房产和建设用地,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党委、政府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实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