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象山县海洋渔业领域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象山县海洋渔业领域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共有四章十六条。
《办法》规定,履行海洋渔业监管责任的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的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将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
责任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办法》对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海洋渔业领域监管中履行职责做了界定,明确镇乡(街道)承担辖区海洋渔业领域属地管理责任,在海洋渔业领域监管中履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涉海涉渔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和信息报送等职责;
明确行政村(社区)在海洋渔业领域监管中履行落实责任、摸清底数、及时报告、做好宣传等职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定期组织开展海洋渔业领域监管情况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挂牌督办。
《办法》明确责任人员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发生涉海涉渔违法行为被县级及以上媒体曝光后整改不到位的;
因涉海涉渔安全排查整治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在海洋渔业领域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
在海洋渔业领域监管方面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责任追究的;
干扰、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
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党员干部本人及配偶持有或参股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涉海涉渔违法活动的;
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办法》规定,对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的集体责任追究,按照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实行。发生涉海涉渔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县纪委(监委)应当第一时间直接介入责任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