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素不相识的男女,因为遛狗发生争执,然后起了肢体冲突,50岁的张兰芳(化名)被打得头部出血住院治疗。58岁的李辉(化名)不仅被公安行政拘留7日,还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赔付一万四千多元。李辉不服判决,上诉衢州中院。日前,衢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遛狗时飞来横祸
2018年5月30日20时30分许,吃完晚饭的张兰芳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走到市区南湖广场西侧附近时,手中牵着的黄色中华田园犬与别人的狗相互打闹。这时,旁边一位牵着三条狗在遛的男子跟着起哄,唆使自己的狗去咬张兰芳的狗。
张兰芳听了就不开心了,走到男子面前说他怎么能这样。没想到两人越说火气越大,直接吵了起来,张兰芳气急推了该男子一下,没想到却反被该男子推出三四米远,直接摔了个“屁股墩”。该男子还抢了张兰芳手中的遛狗牵引绳盒,并挥击张兰芳头部,导致她头部出血。
虽然旁观的市民都建议该男子送受伤倒地的张兰芳去医院治疗,但是该男子牵着狗就走了。张兰芳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在当晚前往衢州市人民医院急诊就医。最终张兰芳住院9天,头部缝了7针,共花费医疗费10108.64元。
上法院要求赔偿
出院后,张兰芳前往当地派出所,想要找到当日打伤自己的人,找他要个说法。通过智能人脸识别系统,比对监控,加上张兰芳和现场其他目击者指认,警方最终锁定了嫌疑人李辉。
警察当即找来李辉,询问情况。李辉承认当日在南湖广场遛狗的人就是自己,但否认自己打人,还说是张兰芳先冲到他面前,用牵引绳盒打他的左肩部四五下,他用手格挡时,张兰芳向后摔倒。李辉还说张兰芳头部受伤是她在打人的时候不小心挥到自己的头部所致。警察多次询问,李辉都不承认自己打伤张兰芳。警方最终查明案情,如前文所述。
2018年6月20日,衢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指出:张兰芳的损伤属轻微伤。2018年6月25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辉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张兰芳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245.64元。
证据说话合理索赔
柯城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取监控录像、公安笔录等证据的基础上,今年4月底,法官安排开庭,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各不让步。
柯城法院在今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宣判:判决李辉赔偿张兰芳各项损失合计14326.67元。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被告李辉造成原告张兰芳损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由其对原告损伤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先动手的说法,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相关描述,而且被告在诉讼中也没能提供证据以证实公安机关作出的公文书证中事实的查明有误,依法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依法核定,一些原告原发性疾病的花销应该剔除,而且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主张过高,也不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最终做出上述判决。李辉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衢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