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某区档案馆在接收辖区内某乡移交的档案时,发现该乡档案有严重短缺现象。经检查该乡机关部分档案存放的库房,由于年久失修,漏雨严重,加之无人管理,造成档案严重破损霉变,使档案丧失使用价值。乡机关领导便口头同意销毁这些档案。于是,销毁了1960—1980年的会计档案和1971—1983年的婚姻登记档案。区档案局遂着手调查取证,确定案情后按照相关程序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七项,对该乡机关发出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函,并对损毁和销毁档案造成的损失进行价值鉴定后,责令该机关赔偿损失。
点评:单位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这里所称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这里所称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