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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成“死档” 错失出国机会

2017-08-24 10:46:31 来源:浙江在线 

  2010年,33岁的李某风风火火地从深圳赶回老家准备办理出国手续,但却碰上了一件烦心事:由于他的档案是一份“死档”,政审过不了关,他不得不与这次出国机会失之交臂。原来,1991年,李某以优异的成绩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被分配到西安某研究所工作,但求胜心切的李某想一闯天下,他从学校拿到档案以后并没有去单位报到,而是把它放在家里,然后只身去了深圳。在深圳的几年,李某发展得不错,由于业绩突出,被提拔为中层,并获得去国外开拓市场的机会。由于户口在老家,李某必须回老家办理出国手续,其它手续都已办好,惟有政审过不了关。原因很简单,11年来,档案一直在自己身边,在档案里,他这11年的记录是段空白。 李某也曾找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希望他们能想点办法。然而,由于这十多年来的工作经历都是李某自己说的,档案里面毫无记录,人才中心显然也不可能出具任何政审凭据。李某最终不得不放弃了出国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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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在人才频繁流动的今天,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公信价值。公民个人在职位发生变动时,要尽快与相关单位和政府所属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做好个人档案流转和妥善保存,以免给工作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得到保障。

  法律条款: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第(六)项规定: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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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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