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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利用档案为名 擅自销毁档案

2017-08-24 10:49:00 来源:浙江在线 

  2006 年11 月,北京市档案局接到本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该市某区规划分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法现象。经区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4 年4 月,该市某国际汽车城市场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举报人为其承租人之一)取得了该市某区规划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5 年1 月申请变更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得到批准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从而产生了不同于原附图纸的变更后的新图纸。由于变更前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内容的差异,引发了举报人与出租人的纠纷。纠纷发生后,某区规划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孙某于2006 年4 月,从局档案室借阅已归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在未履行鉴定档案的程序、未报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中变更前的附图从档案中撤去并予以销毁。区档案局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12 月对孙某做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jpg

  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应当经过鉴定并严格履行报批、监销等程序,避免档案销毁工作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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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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