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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工疗休养政策调整 新增青海、西藏等目的地

2018-05-31 17:27  来源:温州网 记者 陈怡

  温州网讯 昨天,温州市总工会、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社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温州市职工疗休养政策作出调整和完善。

  疗休养费用标准

  每人每年不高于2000元

  《通知》明确了疗休养标准和费用支出途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年2000元,在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

  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新增跨省疗休养目的地

  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

  《通知》规定,为丰富和提升我市疗休养活动的内容和品质,切实加强省际疗休养的交流与合作,各基层工会可组织职工赴我市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对口合作)省、自治区(新疆阿克苏拜城县和兵团一师九团、青海海西州格尔木市、西藏那曲地区嘉黎县,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红原县、壤塘县,南充市南部县,重庆市涪陵区三峡库区,吉林市)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

  在组织安排时,应严格按照一地多点的原则开展疗休养,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一个省域内进行。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开展的疗休养活动,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况延长在途时间,但需经单位同意,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疗休养费用标准按实际出行天数,每人每天标准不高于400元。

  每人三年内

  不重复安排跨省疗休养

  《通知》规定,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职工总数的1/3。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跨省疗休养,但不影响其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的权利。本年度参加跨省疗休养的,下年度一般应在本市内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活动须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一年不超过一次疗休养。基层单位确因工作性质、生产任务等原因不能参加当年度疗休养活动,可以合理选择二年一次或三年一次的组织方式,疗休养个人经费可累加,单位年度疗休养经费总额不得突破,疗休养时间不能累加。

  举个例子,甲单位有职工100人,年度可开支职工疗休养经费在20万元之内,选择二年一次疗休养组织方式,那么当年可安排50名职工参加疗休养,疗休养经费不得突破20万元;第二年再安排50名。

  而职工疗休养目的地在本市范围内的,各单位可安排分段式疗休养。比如同一批员工,单位安排的年度疗休养时间是4天,可以分成2次,去市内的两个地方。市县两级总工会组织的一线职工免费疗休养应在本市范围开展。

编辑:甘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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