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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查获首例网络传播谣言案

2017-06-05 09:55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赵晨 张帅 通讯员 孙蓓 徐丹丽

  “爆炸了!万国路飞机掉下来了!”近日,这条消息在嘉兴本地微信群、朋友圈内迅速传播,还配有飞机爆炸的视频和图片,引起了不明真相的微信用户大量转发议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群众不安和恐慌,造成了恶劣影响,干扰了社会秩序。

  秀洲公安网警大队获悉后,第一时间对这则消息的真假进行了调查,并立即对此谣言追根溯源。经查证此事是人为编造的假消息,谣言首发者是微信名为“一叶知秋”的网民,后证实为王店镇蚂桥的池某某,但多年来未在蚂桥居住。通过进一步调查,网警大队确认了他的落脚点,将线索移交至王店派出所。王店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行动,通过蹲点守候,于5月24日深夜在市区内将其抓获。

  “原本就是觉得刺激好玩才把飞机爆炸的照片发到微信群的,后来群里有人问起,我就谎称这是在万国路。”面对警察的询问,池某某低下了头。他承认最初只是在网上看到飞机爆炸的图片,为开玩笑才发布在微信群里,没想到这样随便一发便造成了这么恶劣的影响,还在无意中犯了法。鉴于池某某的违法情况,王店派出所以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依法对池某某进行治安处罚及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予以澄清和道歉。

  针对此次秀洲区首例传播谣言案,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制谣传谣,看到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时,要学会分析,理性判断,不要轻易转发,因为每一条转发都是在纵容谣言的传播。如果觉得有疑点应及时向警方报告核实。对于恶意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进行查处。

  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 屠明惠律师:

  言论自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宪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案中的池某某便是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而被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了治安处罚。这是因为池某某的行为尚算轻微,而一旦情节严重,则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诽谤罪都是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限制,西方法谚亦有云“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故自由是有界限的,一旦越界将会面临各种追责。现代网络发达,信息传播速度飞快,人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需谨记在虚拟世界中同样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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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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