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人力社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68号)和《关于市属和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人社发[2018]170号)两个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主要是根据省人力社保厅2018年2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4号)精神并在结合温州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基础上拟制的。该政策出台后将畅通流动渠道。
新政规定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交流,不受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只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均可以通过交流进入其他事业单位。
哪些人员不能交流?
1、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
2、市属或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从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在乡镇(街道)工作不满5年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交流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6、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一般不得交流。
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调入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及曾任职的地方和单位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且不得聘任该单位人事、财务、经检监察等岗位,以及与该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未按规定进行事前报备的,不得启动交流程序。
新政细化办事流程
事业单位通过交流方式新进人员,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办理人员交流应报送的材料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尤其是对交流人员“三龄两历一身份”的核查意见和首次进入事业单位途径的证明材料。并且下放管理权限,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涉及同一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交流到事业单位的,简化程序和申报材料,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关于市属和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才新政40条中所提及的“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该实施意见中明确事业单位聘用硕士研究生及高层次紧缺人才,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但有五类人员可以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
如55岁以下A、B类人才;
50岁以下C、D类和正高级人才;
45岁以下副高5年以上人才;
40岁以下博士和35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紧缺人才;
毕业2年以内的优秀或特别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
以上人员如原先在企业工作的,经所在企业书面同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直接选聘进入事业单位。
众所周知,事业人员流向企业一直是畅通并鼓励的,除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外,我市在2017年还设立了“创新发展研究院”,专门为事业单位到企业的人才服务。在此基础上,此次我们出台文件支持企业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向事业单位,有利于形成一种良性的双向流动机制,从此打通我市企业高层次紧缺人才向事业单位流动的体制性壁垒,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引才环境。
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打破束缚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从而进一步规范人才流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