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网站近日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民办学校要依法组织教职工
参加各类保险办理公积金
《意见》强调要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
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
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
逐步打通
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
在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对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此外,《意见》指出要健全教师双向流动机制,逐步打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应给予政策倾斜,并作为民办学校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体系。
各地在安排用地指标时
要优先保障民办教育的需求
《意见》指出,要优化营商环境,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为降低民办学校办学成本,鼓励各地政府盘活存量教育用地、存量校园等资源,以租赁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探索通过租金优惠和师资扶持等方式,交由拥有教育情结、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各地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民办教育的用地需求。
鼓励优质民办学校
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
《意见》指出,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所属学校分布在各县(市、区)或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分布在县(市、区)域以内的,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教育集团。各集团校实行属地管理。
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每年评选全市民办学校优秀教师50名,给予5000元奖励
《意见》指出,市财政每年继续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市本级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市本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市本级新建民办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等。
如,民办高中段学校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学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每年评选全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各10名,市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每年评选全市民办学校优秀教师50名,市财政给予5000元奖励;以市政府名义给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颁发证书和奖金。此外,加大对民办学校师生培训培养补助力度,落实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机制。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免征增值税
《意见》还提到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像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除“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课本费,寄宿的“五类生”按生均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享受每生每年10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民办学校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五类生”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费、代收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
在税费优惠方面,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严禁民办学校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规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
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意见》指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
在招生收费方面,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温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
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温都记者夏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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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倾诉”“掌舵者之声”反映的问题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都有回应
为助力温州民办教育更好发展,本月初,温州都市报全媒体发起“为市民心中的口碑民办学校点赞”活动,在10多天的时间里,超113万人次为口碑民办学校点赞。这期间,温州都市报全媒体征集民办教育发展“金点子”,引发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人士的关注。
在征集帖下面,建议达百余条,其中不少是民办学校教师讲出的心里话。但是,面对采访要求,多数民办学校教师选择了匿名的倾诉。他们关心的业务培训、待遇、评优评先、职称等方面在此次拟出台的新政方面都有涉及。
除了教师,我市多所民办学校的校长也通过温州都市报全媒体平台,结合自身工作,谈温州民办教育的优势、短板,提出了一些尖锐但中肯的建议,其中不少在将出台的新政中有回应。例如有校长说个别学校在招生等方面存在恶意竞争,此次征求意见的实施意见就明确指出哪些行为不可为。
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