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7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陈金金)9月25日,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在庆元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修正并施行以来,丽水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涉毒案件。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一入毒门深似海,从此自由是路人
出生于1993年的姜某某原本是一家轴承零件加工厂的小老板,不料工厂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急需用钱的姜某某遂产生了通过贩毒赚快钱的念头,其通过社交平台接触到了有购买毒品意向的蔡某某,于是与对方加了好友。双方约定蔡某某先以给付定金的方式将800元转到姜某某账号,2019年2月18日,姜某某遂从江苏某县购入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月24日,他以邮寄方式将0.39克甲基苯丙胺寄给了蔡某某。
时隔两个月,姜某某再次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价格每克300元,共计15000元。2019年4月12日,在庆元某酒店房间内,姜某某准备将50克甲基苯丙胺以3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正当交易进行之时,姜某某在公安的布控下被现场抓获,另还在其驾驶的车辆里搜到9小包甲基苯丙胺,共净重5.75克,现场交易被抓获的50克甲基苯丙胺经重新称重,净重为48.43克。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案犯’身上适用的情况并不多见,涉毒案件更是全市首例,但是我们综合考量了案件事实清楚与否,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情况后,决定依法对他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承办检察官吴理广这样说。2019年8月15日,在律师见证下,姜某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庭上,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54.57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的刑事责任,基于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理广出庭支持公诉
贩卖毒品、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重罪案件,历来都是打击重点,体现的是从严惩治的政策取向。在本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检察官根据客观事实,依法处理好重罪从严与认罪从宽的关系,简化办案流程,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既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