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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起施行

2020-05-16 08:15:17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翁浩浩 何双伶

  浙江在线5月16日讯(记者 翁浩浩 何双伶)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条例》都规定了哪些内容,会对广大“骑士”带来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

  为何聚焦电动自行车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去年9月,当《条例》草案第一次“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名称还叫《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为什么要改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那次会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书面印发给省有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又通过多种网络平台征求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今年3月下旬就立法涉及的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有近万名群众参与。今年4月,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条例》草案从相对宽泛的非机动车进一步聚焦电动自行车。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

  “修改法规名称,一方面是考虑我省电动自行车数量多、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事故多发等反映十分强烈。另一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较为全面的管理规定,目前问题也不突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对于骑电动自行车戴头盔的问题,公众关注度很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要求佩戴安全头盔,其实是对驾驶人的保护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提供了一组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的数据:2019年,宁波市、嘉兴市通过现场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43.69%和61.54%。

  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城大队武林中队民警于之韬曾处理过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外卖小哥骑电动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客车,导致小客车前挡风玻璃破碎。考虑到外卖小哥无力赔偿,小客车车主只能自己承担事故维修费用。据杭州交警发布的数据,2019年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7.6%,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主要的交通事故涉案对象。

  对此,《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参加保险,并鼓励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购买保险。“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比例低,相当一部分人属于低收入人群。《条例》作出这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认为。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的火灾事故多发,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设置“非标车”过渡期

  据统计,我省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中非标车数量达2323.88万辆,占比接近81%。全省有7个设区市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占比超过95%,最高的达到98.7%。

  非标电动自行车,主要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就是通俗讲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条例》明确,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有关过渡期问题的处理具有鲜明浙江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设定过渡期既要尽量减少公民财产损失,又要有利于促进非标电动自行车尽快退出,还要考虑到规定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积极推动、平稳过渡。起初,《条例》草案将过渡期的截止日期设定为2021年12月31日,但听取意见时群众普遍反映过渡期太短,《条例》最终将过渡期延长一年。

  针对非标车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风险等事实,《条例》还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编辑:陶朝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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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