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为了纠正判决中的贩毒数量认定错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抗诉,最终纠正了原判决结果。这是近年来浙江省检察院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改判的第一起案件,该案也是昨天浙江检察机关发布的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
判决错误,纠正!
2017年2月23日,林某某跟孙某某买了约30克的冰毒,随后分两次卖给罗某某共计2.22克。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林某某分别贩卖冰毒30克、2.2克,后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台州市检察院认为,林某某购入的毒品数量也应该被认定为贩毒数量。不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纳台州市检察院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意见,维持原判。
为此,2018年4月13日,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浙江省检察院提取到证明林某某为贩毒人员的技术性新证据,进一步夯实了证据体系,后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同年8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对贩毒品人员应以购入的毒品数量认定贩毒数量,原判而非以购入的30克冰毒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最终将林某某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办理公益诉讼案5551件
2018年,浙江检察机关共督促立案2737人,督促撤案810人;追加逮捕320人、追加起诉1070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215件;审查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4105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起抗诉269件,法院改判160件。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起抗诉268件,再审检察建议326件,法院改判和采纳344件;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0820件,监督纠正315件;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案件994件,提出检察建议844件,法院采纳821件。
此外,浙江检察机关以保障民生民利为导向,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551件。